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太荒唐!古代富人「三妻四妾」窮人卻娶不起妻, 為生育後代竟採納「這種方式」延用至清朝

在廣西賀縣一帶還有「寄肚」之說。張心泰《粵游小志》云:「賀縣桂嶺鄉俗最陋,嫠婦鮮再醮,有獨而鰥者,則納之生子,委之男後不復通問,謂之寄肚。」賀縣的寡婦很少再嫁,沒娶老婆或者死了老婆的男人,就專門租來生孩子,生完孩子後男女雙方即斷絕關係,孩子由男方撫養。

晚清正在勞作的婦女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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典妻制度發展到後來,形成了比較完善的流程:一般要經過媒證、訂約、下聘、迎娶等環節,其中關鍵環節在於訂立契約。契約主要寫明典妻的時間、租價等事宜。期限一般為3至5年,租價以婦女的年齡大小、典租時間的長短而定。

對租妻的人說來,還是會提出條件的,比如必須具備生育能力,出典期間不得與原來的丈夫同居,更不能回家照看自己的孩子等,並將這些要求寫到契約中去。

這種契約對那些被出典的婦女來說相當於賣身契,契約一旦成立,被出典的婦女就得供人玩弄,為人生兒育女,最後還得與自己所生之子女骨肉分離。

晚清正在勞作的婦女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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典妻違反人情人性,實際上被清政府明令禁止。

《大清律例·戶律·婚姻》規定:「凡將妻妾受財,典雇與人為妻妾者,本夫杖八十。知而典娶者,各與同罪,並離異,女給親,妻妾歸宗,財禮入官。不知者,不坐,追還財禮,仍離異。」

也就是說,在雙方都知情的情況下,兩邊的男子都打八十大板,典雇契約無效,涉及的錢財沒收。

不過,《大清律例便覽·戶婚》又進一步解釋道:「必立契受財,典雇與人為妻妾者,方坐此律。今之貧民將妻女典雇於人服役者甚多,不在此限。」

如果典雇妻女為人服勞役,就不受懲罰。只要沒有白紙黑字的契約,是不是存在典雇妻女的事實,官府就不會根究。這相當於默許了典雇妻女現象的存在。毫無疑問,這是清朝典妻現象愈演愈烈的主要原因之一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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