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長知識了!古代「知縣」和「縣令」有什麼不同?兩者雖一字之差 卻有天壤之別


因此「知縣事」一般都是由朝廷委派下來的大臣,或者是當地的軍事長官,比如兵馬都監兼任。而一些被貶的官員,也會來到地方擔任知縣,歐陽修30歲的時候因為范仲淹辯護,來到夷陵當了三年的知縣。「知」的意思是主持,意思也就是知(主持)某縣事」,但是知縣比起縣令,並算不上一個正式的職務,秦漢的時候後,縣令有一定的軍事指揮權,除去日常的行政管理,同樣還要負責國家的稅收和徵兵活動,而知縣後來都失去了這些職能,並且有著縣丞的牽制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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到了明朝的時候,因為朱元璋改制,推行行政簡化,因此縣令和知縣也就徹底合併下來,統一稱之為知縣,為七品官,明代的薪資很低,知縣一年俸祿90石糧食,根本不夠補貼家用,不少知縣都有著自己的「副業」,而清官海瑞就只拿著他那一點死工資,結果導致自己的女兒竟然被活活餓死,待遇可想而知。

到了清朝期間,沿襲了明朝的體制,知縣的待遇雖然提上去了不少,但是權力的範圍,依然是進行壓縮的。


總而言之,縣令是一個正式的編製官職,知縣在明代以前,並非一個正式的官職,而是對於縣長官的統稱,到了明代以後才有一套詳細的制度,從權力上來看,縣令的職責比起知縣更大,作為朝廷和民間最為基本的橋樑,古代王朝對於這個官職,可是下了不小的功夫.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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